銀行能不能給平臺(或城投)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這涉及三個問題:同時我們必須注意國務院國資委最新強調的:嚴控缺乏交易實質的變相融資行為。嚴禁過度融資形成資金無效淤積,嚴禁資金空轉、脫實向虛,嚴禁挪用資金、違規套利。嚴控低毛利貿易、嚴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劉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本條清楚說明:流貸的用途是日常生產經營周轉--薄著注)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本條清楚說明:流貸的需求要合理,發放的金額要與實際需求匹配。而且這里出現了授信總額和具體貸款兩個概念,這兩個金額都要審慎合理--博主注)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前款說需求和金額要合理,此款說授信品種和期限也要合理。合理的目的不僅是與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匹配,也是為實現銀行對貸款資金回籠的監控。事實上,很多流貸最后做壞了,就是期限不合理,企業循環使用、長期沉淀、挪作它用--薄著注)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并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這是統一授信和組合管理的概念,引用到類平臺領域,是否也可以設立限額?---薄著注)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很清楚,后半句也不用解釋。嚴格按照這一條,流動資金短貸長用、實際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此類行為屬于違規發放貸款--薄著注)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為貸后管理提供法制依據,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進行約定。此款實際上也增加了銀行的責任--薄著注)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查你沒商量)(此處隱含發放流貸需要審查借款人有無還款來源--薄著注)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十三條?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盡職調查責任重大。按銀監會的盡職調查指引,此處盡職調查是指全流程各個環節的調查,包括前臺和后臺--薄著注)(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此條說:貸款是干什么用的?銷售對象是誰?銷售對象的資金狀況及付款能力怎樣?有的平臺公司貸流貸實際用于建設自用或對外出租的固定資產,嚴格追究的話,這一條就過不去---薄著注)(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給平臺貸流貸能不能產生經營性現金流?--薄著注)(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此條說明測算取值范圍,并且給出了測算辦法--薄著注)第十七條?貸款人應根據貸審分離、分級審批的原則,建立規范的流動資金貸款評審制度和流程,確保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的獨立性。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授權與轉授權機制。審批人員應在授權范圍內按規定流程審批貸款,不得越權審批。第十八條?貸款人應和借款人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擔保的應同時簽訂擔保合同。第十九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明確約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支付、還款方式等條款。第二十條?前條所指支付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一)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后面還有貸款支付管理規定。此環節偶有人做手腳,但注意:造假的違規責任遠大于疏忽--薄著注)第二十一條?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以下事項:(二)配合貸款人進行貸款支付管理、貸后管理及相關檢查;(三)進行對外投資、實質性增加債務融資,以及進行合并、分立、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前征得貸款人同意;(四)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五)發生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及時通知貸款人。(此條的要求是監管規定,請借款人配合有依據--薄著注)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和貸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三條?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流動資金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第二十四條?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第二十五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征、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額標準。第二十六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第二十七條?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后,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第二十八條?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第二十九條?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第三十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第三十一條?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并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第三十二條?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根據合同約定及時采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貸款風險。第三十三條?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后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第三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參與借款人大額融資、資產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產清算等活動,維護貸款人債權。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需要展期的,貸款人應審查貸款所對應的資產轉換周期的變化原因和實際需要,決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確定貸款展期期限,加強對展期貸款的后續管理。第三十六條?流動資金貸款形成不良的,貸款人應對其進行專門管理,及時制定清收處置方案。對借款人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其協商重組。第三十七條?對確實無法收回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按照相關規定對貸款進行核銷后,應繼續向債務人追索或進行市場化處置。第三十八條?貸款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監管措施:(二)未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的;(四)對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應發現而未發現,或雖發現但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此條是罰則。此條也有可能被援引為股東以貸款資金出資于項目公司,屬于違規--薄著注)(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第四十條?貸款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一)流動資金貸款應該有合理的需求。流動資金貸款應該用于企業的日常經營周轉,有明確的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投資,不得挪用。(二)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的用途、金額、期限,應該與企業的實際經營和需求匹配,不得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三)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確定貸款金額、期限、還款方式。銀監會給出的測算參考公式見下文。(四)貸款人應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這四條里面,需要展開討論的是流動資金的測算,這一塊也是爭議空間比較大的。有人說,銀監會管的太細了吧?我在《探秘流動資金貸款的還款來源》 中有一句話:監管環境與信用環境有關。不得不說,那些爛了的貸款,多數還就是在這些環節出了問題。最近,關于刑法186條修正案“違規發放貸款罪”的條文及判例又在微信上狂轉。不得不說,《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屬于國家規定,違反它達到了法定的條件,就觸犯了法律。當然,刑法186條修正案“違規發放貸款罪”有其歷史背景,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是不公平的,是否適用于今日也是有爭議的 --- 那是另一個話題,就不在這里說了。???????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應基于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即流動資金缺口)確定。一般來講,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關鍵因素為存貨(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現金、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同時,還會受到借款人所屬行業、經營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當期財務報告和業務發展預測,按以下方法測算其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這里對影響流動資金需求的會計科目進行了列示,特別注意對存貨的細項專門進行了列示。存貨包含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這是工業企業或貿易企業的特征。而很多開發建設類平臺公司的存貨多是土地、建筑物、工程的開發成本,而且大部分是不能銷售的、是自己留存的,因未轉入固定資產而計入存貨科目,實質不具有流動性。這也是一些平臺公司流貸測算很奇葩的主因--薄著注)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影響因素主要包括現金、存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等。在調查基礎上,預測各項資金周轉時間變化,合理估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量。在實際測算中,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可參考如下公式:營運資金量=上年度銷售收入×(1-上年度銷售利潤率)×(1+預計銷售收入年增長率)/營運資金周轉次數其中:營運資金周轉次數=360/(存貨周轉天數+應收賬款周轉天數-應付賬款周轉天數+預付賬款周轉天數-預收賬款周轉天數)(多數平臺的周轉次數算出來都會低于1,有的甚至低于0.1。什么意思?低于1表示這個企業的營運資金1年都周轉不了1次,低于0.1表示10年以上才能周轉1次,那還是流動資金嗎?原則上講,低于1的企業不應新增流貸。為什么?請看下文《會計準則》:什么是流動資產?)存貨周轉次數=銷售成本/平均存貨余額(平臺一般存貨太大而銷售太小,所以測出來存貨周轉此數非常小,這也是將估算出的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以及其他融資,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額度=營運資金量-借款人自有資金-現有流動資金貸款-其他渠道提供的營運資金(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情況(如借款人所屬行業、規模、發展階段、談判地位等)分別合理預測借款人應收賬款、存貨和應付賬款的周轉天數,并可考慮一定的保險系數。(二)對集團關聯客戶,可采用合并報表估算流動資金貸款額度,原則上納入合并報表范圍內的成員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總和不能超過估算值。(三)對小企業融資、訂單融資、預付租金或者臨時大額債項融資等情況,可在交易真實性的基礎上,確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況下,根據實際交易需求確定流動資金額度。(四)對季節性生產借款人,可按每年的連續生產時段作為計算周期估算流動資金需求,貸款期限應根據回款周期合理確定。什么是流動資產?我們來看看財政部《會計準則》的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以及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第四條?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企業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也不能通過充分披露相關會計政策而糾正。如果按照各項會計準則規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讓報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時,企業還應當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第五條?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12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評價時需要考慮宏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評價結果表明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擬采取的改善措施。第六條?企業如有近期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有財務資源支持,則通常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是合理的。企業正式決定或被迫在當期或將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的,則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事實、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原因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第七條?除現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編制外,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財務報表。第八條?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或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大的交易或事項發生后,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第九條?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單獨列示,但對附注卻具有重要性,則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第十條?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預期下,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的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予以判斷,且對各項目重要性的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在性質上是否屬于企業日常活動、是否顯著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成本總額、凈利潤、綜合收益總額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或所屬報表單列項目金額的比重。第十一條?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項目和損失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一組類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應當以凈額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資產或負債項目按扣除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銷。非日常活動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減相關費用后的凈額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實質的,不屬于抵銷。第十二條?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準則第八條的規定,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至少對可比期間的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可比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會計準則規定。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第十四條?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報表數據不具可比性的事實。第十五條?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第十六條?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金融企業等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不具有明顯可識別營業周期的企業,其各項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動性順序列示。從事多種經營的企業,其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列報、其他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報方式。對于同時包含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預期將收回或清償金額的資產和負債單列項目,企業應當披露超過一年后預期收回或清償的金額。第十七條?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四)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于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產周期較長等導致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盡管相關資產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資產。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的,應當以一年(12個月)作為正常營業周期。第十八條?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并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第十九條?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四)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負債在其對手方選擇的情況下可通過發行權益進行清償的條款與負債的流動性劃分無關。企業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流動性分類時,應當采用相同的正常營業周期。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的經營性負債項目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超過一年才予清償的,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負債。經營性負債項目包括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等,這些項目屬于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使用的營運資金的一部分。第二十條?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并應當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第二十一條?對于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負債,企業有意圖且有能力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不能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的,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簽訂了重新安排清償計劃協議,該項負債仍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第二十二條?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違反了長期借款協議,導致貸款人可隨時要求清償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貸款人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企業能夠改正違約行為,且貸款人不能要求隨時清償的,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其他長期負債存在類似情況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處理。第二十三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貨幣資金;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三)應收款項;
(四)預付款項;
(五)存貨;
(六)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
(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八)持有至到期投資;
(九)長期股權投資;
(十)投資性房地產;
(十一)固定資產;
(十二)生物資產;
(十三)無形資產;
(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二十四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除外。第二十五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第二十六條?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除外。第二十七條?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
(二)資本公積;
(三)盈余公積;
(四)未分配利潤。
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在所有者權益類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權益。第二十八條?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第二十九條?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第三十條?企業在利潤表中應當對費用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第三十一條?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四)管理費用;
(五)銷售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投資收益;
(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九)資產減值損失;
(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十一)所得稅費用;
(十二)凈利潤;
(十三)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
(十四)綜合收益總額。
第三十二條?綜合收益,是指企業在某一期間除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相加后的合計金額。第三十三條?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一)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第三十四條?在合并利潤表中,企業應當在凈利潤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損益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損益,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第三十五條?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反映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各組成部分當期的增減變動情況。綜合收益和與所有者(或股東,下同)的資本交易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應當分別列示。與所有者的資本交易,是指企業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交易。第三十六條?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一)綜合收益總額,在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還應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五)所有者權益各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第三十七條?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第三十八條?附注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相關信息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相互參照。4.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或者以簽字人及其簽字日期為準。5.營業期限有限的企業,還應當披露有關其營業期限的信息。企業應當聲明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在運用會計政策過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斷等。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包括可能導致下一個會計期間內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等。企業應當披露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并結合企業的具體實際披露其重要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和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及其會計估計所采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情況。企業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采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利潤表補充資料,可將費用分為耗用的原材料、職工薪酬費用、折舊費用、攤銷費用等。(七)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八)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企業管理資本的目標、政策及程序的信息。第四十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關于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的信息:(二)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出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三)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終止經營的收入、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以及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終止經營利潤。第四十二條?終止經營,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被企業處置或被企業劃歸為持有待售的、在經營和編制財務報表時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一)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二)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計劃的一部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組成部分(或非流動資產,下同)應當確認為持有待售:該組成部分必須在其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組成部分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企業已經就處置該組成部分作出決議,如按規定需得到股東批準的,應當已經取得股東大會或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提議或宣布發放的股利總額和每股股利金額(或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總額)。第四十四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調整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涉及有關報表和附注比較數據的,也應當做相應調整,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下面我們再看看(一)什么是平臺?以及(二)能不能給平臺公司新增貸款?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 ? ?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后按以下原則分類:(1)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2)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3)融資平臺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后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于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后,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地方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臺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后,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后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今后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三、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準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臺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準。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后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臺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臺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后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并將工作落實情況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 ? ???????國務院
????????????????????????????????????????????? ?? ?????二○一○年六月十日綜上,銀行能不能給城投發放流動資金貸款,要考慮以下問題:1、是否符合監管規定?
2、申請流貸有沒有合理的用途?
3、流貸需求測算是否合理?
4、流貸的有沒有合理的還款來源?融資平臺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資平臺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并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同時,根據銀發[2003]121號文件的要求: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要點:
1、要出平臺名單,且已實質轉型,不能被認定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2、不能被認定為房地產行業、房地產項目。
3、營業執照要有相應的商貿經營內容。
4、申請流貸有合理的用途
5、流貸需求測算合理
6、流貸的有合理的還款來源另外,還必須注意,國務院國資委的最新文件《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資發財評規〔2021〕18號),對國企流貸的相關要求:嚴禁過度融資形成資金無效淤積,嚴禁資金空轉、脫實向虛,嚴禁挪用資金、違規套利。嚴控低毛利貿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風險業務,嚴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